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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标准化保护和发展我国民族工业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扩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进口关税调低后,国外产品必然大量涌入我国市场,国内工业产品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对此,如何运用标准化为发展和保护我国民族工业服务,是值得重视的新课题。

一、国外的一些情况

  以关税为壁垒的贸易壁垒的减弱,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认证等技术壁垒已成为多边贸易中最隐蔽、最难对付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构成了当今国际贸易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占世界贸易一半以上的三大贸易集团(国)欧盟、美国及日本积极利用标准化以发展和保护各自的工业,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让技术规范纳入法规 

  工业发达国家的标准都为自愿性标准,而其强制性标准则是根据本国利益需要,由法规灵活引用部分或全部相关标准,从而使技术规范变成了法规。欧盟指令及欧盟各国根据指令所制定的执行法令,就成为事实上的技术壁垒。任何产品只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即可获得"CE"标志,进入欧盟市场。例如,1987年,意大利政府通过一项法令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节日彩灯必须取得IMQ的认证并附其标志,才能在市场上销售。这样,限制了未获得IMQ认证标志的外国彩灯的销售、使用,保护本国彩灯的生产发展。日本政府在各种法规中大量引用JIS标准,尤其在高压气体管制法、劳动安全卫生法、气体事业法、确保液化石油气安全法、食品法、道路运输车辆法和消防法中更普遍地引用了JIS标准,以法规强制执行。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主管10项法律,这些法律将食品、药物、生物制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放射性制品、毒物、农药及食品添加剂等方面的标准引入法规实施,强制执行,凡不符合法规的产品不允许进口。

充分利用《TBT协定》有关条款保护自己 

  在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协定)生效后,一些国家根据本国利益设置技术壁垒以限制进口,是在不偏离《TBT协定》原则的条件下实施的。如欧盟部长理事会于1985年5月7日通过的《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规定,只有在涉及到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等五个方面的技术要求时,才制定相关的技术法规,而且只写出基本要求,细节将由协调标准规定。因此,这些国家的贸易保护措施多见于保护人类与动植物安全和健康及保护环境等方面所制定的法规和标准中。例如,欧盟曾以低价来限制,并于1996年8月停止进口中国肉鸡。经交涉,曾于1997年7月和今年9月两次派兽医来华,经检查加工方面基本符合卫生要求,但却提出了养鸡方面的防疫问题,至今仍未开放市场。又如,今年9月初,以免使美国的森林遭亚洲天牛的破坏为由,美国农业部提出了对从中国进口产品的新规定,即对所用包装木材都要经过高温处理、熏蒸或防护处理,否则,所有运来的货物将一律被拒绝入关。

繁杂的标准及严格的认证 

  一些国家根据技术水平的变化及贸易的需求不断地修订和更新标准,这种标准上的差异所造成的技术壁垒,经常反映在贸易上,制约着他国产品的进口。便如,在涉及家禽加工过程的一项欧盟指令与美国标准的不同,使美国家禽出口英国受阻。又如,在羽绒及羽绒制品的检验标准上,因我国标准GBn290-89与美国FTC标准的差异,给扩大出口带来了不利影响。不同的认证制度也常常引起壁垒,阻碍贸易的发展,特别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强制性认证。如美国的"UL"标志,它可用以证明进口商品经过检验并符合安全标准,许多地方政府法规和条例都规定了产品上要有这一标志,没有"UL"标志的产品是难以进入美国市场的。根据日本工业标准化法,获得"JIS"标志的产品,可在日本市场上销售,但对申请其标志和认证要求非常严格。

积极彩国际标准,致力掌握制定国际标准的主动权 

     一些国家和地区由首先立足考虑国内标准,而转向最大限度地控制国际标准,即将本国的技术法规、标准纳入国际标准。他们致力参与ISO、IEC各种技术活动,特别在国际标准制定、修订方面,积极争取承担起草工作,以保证国际标准充分体现本国利益,或将他们的本国标准纳入国际标准,积极倡导导在世界范围内采用,以保护、发展自己的产品。为保护民族工业,让产品打入国际市场,日本以"制定标准者控制市场"为出发点,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以求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争取领导地位。欧洲国家承担TC/SC秘书处工作的在ISO和IEC分别占66%54%。他们在产品的研究开发阶段针对新的开发研究成果,制定欧洲标准,并努力将其推荐为国际标准,力争贸易上的主动。美国积极强化落后于欧洲的国际标准化活动,无论是承担TC/SC秘书处的数量还是对国际标准的提案数都急剧增加,特别是新承担了通信与系统间的信息交换JTC1/SC6等重要领域的秘书处工作。
    上述这些情况说明,这些国家都在不同地运用标准化措施为保护、发展各自的工业和经济服务。

二、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为减少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冲击,利用标准化措施以保护、发展我国民族工业有着积极深远的意义。

让标准化工作适应市场经济规律 

    党的十五大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框架更加明确和具体,各种基本政策和措施相继出台,这为标准化体制改革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现在,我国标准化体制还没有真正摆脱计划经济下的传统标准化管理模式的影响。市场经济是一种自主性很强的经济体制,它能保证各项决策和措施由最了解实际情况的人们作出,使其最切合实际,产生最佳效果。因此,要使标准化工作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应尽可能少的干预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给企业制定和执行标准的自主权。其好处:

(1)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用户要求及市场变化,在不损害消费者利益下灵活制定或选择适合的标准,或发展外向型经济,或扩大国内市场。

(2)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或制定特定的标准以达到限制一方保护另一方的目的,只要是买卖双方的事,而不是政府行为,就不被认为与TBT协定相悖。

    企业只对技术法规负责,至于选择那种标准有利于企业发展,则安全依照市场由企业自己决定。只有这样,标准化才能成为企业的一项有效经营工具。更应当明确,凡优于现行标准并经证明是科学合理的标准,应当积极推进其发展和实施,而不是强求与现行标准的一致和强制执行现行标准。

2.应把发展作为保护民族工业的主旋律

    利用技术标准壁垒限制进口,只能是权宜之计,弄不好会保护落后,甚至限制住自己,还可能受到投诉和对等报复。从长远的观点看,我们应鼓励企业大胆引进和消化吸收,特别是引进国外先进标准,以此来提高自身的造血机能。市场竞争实际是质量竞争。质量竞争首先是标准竞争。民族工业在市场上占有份额大了,自然也就得到了保护。发展是主动保护,而限制为被动行为。

    在我国,上海桑塔纳轿车开始启动时,国产化率只有2.7%。落后的中国汽车工业,导致了进口车大量涌入。上海汽车人在引进其先进技术的同时,也同时引进了德国的管理经验,而质量保证体系则是引进中的一个闪光点。它对每一个零部件都有一套完整的质量控制程序和严格的检验标准。一个小小的复位弹簧就必须要有行驶6万公里无差错的记录,还必须经过2000套整车装车认可程序后,才能批量供货。上海大众还以超前的眼光,率先在中国轿车工业中获得了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海大众轿车的发展或多或少地抵御了外国产品的冲击,为发展我国轿车工业起着积极作用。

3.在《TBT协定》框架下保护民族工业

  《TBT协定》既反映了大多数缔约方的意愿,也照顾、考虑到某些缔约方的实际情况与特殊利益,因此它除了包括共同遵守的原则与条款外,也包含部分例外内容:①尽管在技术法规制定、实施方面要求不得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但如果为了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类安全和健康、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正当的,可进行例外处理;②在标准的制定、实施方面,如果由于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等,某种国际标准不适用时,则不要求勉强与该标准一致;③执行本协议要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优惠的待遇,照顾他们特殊的发展、资金与贸易上的需求,允许他们保护当地技术,而不需与国际标准一致,在一段时期内,可全部或部分免除他们对本协定应尽的义务。

    根据关贸总协定对等原则,我国市场也必逐渐对外开放,这将使我国经济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特别是一些具有发展潜力的幼稚工业由于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生产规模小,产品成本高,质量低,在市场竞争中缺乏价格和质量优势,因此可能受到的冲击更大。但任何国家为保护其自身利益而有意识地利用"例外条款",即使造成了技术壁垒也不违法。在这种形势下,更有必要根据我国的民族、人文、资源、气候、地理、基本技术及发展中国家地位等特点,用好用足"例外条款",在《TBT协定》的原则下保护我国民族工业,做到有理、有力、有节。

4.与国际惯便接轨,加快强制性标准向技术法规的转化

    按国际惯例办事是参与国际市场的关键。"标准是自愿性的,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早已是国际惯例。ISO/IEC第2号导则对强制性标准的定义是:根据一般法律或法规中的排他性引用,使其应用为强迫性的一种标准。不难看出,定义表述了两个基本点:(1)强制性标准属标准范畴;(2)强制性来自法律或法规的排他性引用。另外,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技术法规的"按立法程序制定"、"只提出基本要求"、"保持相对稳定"等特点。可见,强制性标准不能代替技术法规。而且,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的分离,在概念上仍难以国际惯例接轨。强制性标准有以下弊端:

(1)不利于保护民族工业。既然技术法规是法律体系中一部分,且为不易通过协调解决的技术壁垒,我们就应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并根据需要灵活引用全部或部分标准。

(2)不利于企业发展。强制性标准全部内容都要强制执行,但其中不乏可不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强制性标准使不该限制的被限制死。

为此,宜应着手做好如下工作:

(1)修订标准化法,界定技术法规与标准的概念,为强制性标准向技术法规过渡提供法律依据。

(2)今后不再制定所谓强制性标准,对需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由技术法规引用相关标准。

(3)对现有强制性标准进行整理,但不是简单压缩强制性标准数量。由于强制性标准中含有非强制性内容,可根据《TBT协定》原则及我国国情,找出本行业所使用的强制性标准或其中的强制性内容,为技术法规的制定或引用提供标准基础。

(4)标准是制定技术法规的基础和技术依据,两者之间应高度一致,不能相互矛盾。制定技术法规的有关部门应与制定技术标准部分互相配合,避免法规与技术要求的脱节;制定法规部门要互通情况,以免法规之间的交叉和冲突。

5、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已是发达国家占领与保护市场的共同做法。我们不能只满足于跟着采用,应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使国际标准尽量反映我国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争取把具有中国国情特点的文化、传统工艺品、名品等纳入国际标准;将我国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研成果及重大的技术变化及时转为技术标准,并推荐制定为国际标准,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使其得到更大的发展。

6、把国外动态追踪工作落到实处

    及时了解掌握国际标准发展动态,特别是国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标准、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的发展动态对发展外贸及扩大出口至关重要。国外公司标准或行业团体标准北常修订,一旦行业有了某种技术上的突破,便很快制定成标准,供生产直接采用。他们的标准化工作对设计、生产及使用中出现的变化反应迅速及时。如美国的ASME锅炉和压力容器法规标准,每年两次补遗,3年修订一次。国际标准则不然,从提出建议草案开始到颁布正式标准约需5---7年时间。如只跟国际标准,不追踪国外先进标准,特别是本行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某些国家或行业标准,仍将落后于人。因此,追踪国外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发展动态,吸收他人的先进技术,不断调整我国相关行业产品质量指标,这不仅有利于出口,还可利用别人的技术及限制措施武装自己以发展和保护我国民族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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